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: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
2016-03-15 13:25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:广东公务员考试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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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质权人的权利。质权人具有以下权利:
(1)占有质物。换言之,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留置权能。
(2)“收取”质物的孳息(《物权法》第213条)。
(3)质权保全请求权。《物权法》第216条规定:“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,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,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;出质人不提供的,质权人可以拍卖、变卖质押财产,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、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。”
(4)抛弃质权(《物权法》第218条)。抛弃质权有两个要件:①向出质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;②返还质物的占有。
(5)优先受偿权(《物权法》第219条)。
2.质权人的义务。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:
(1)妥善保管质物(《物权法》第215条)。质权人因过失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无过错不承担责任。
(2)不得擅自使用、处分质物(《物权法》第214条)。质权人擅自处分、使用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须注意:通说认为,为保管质物所必需的限度内,质权人有权对质物予以使用。
(3)质权消灭后,向出质人返还质物(《物权法》第219条第1款)。
(4)及时行使质权(《物权法》第220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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